70年後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近年來,我國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國家更加關注公民自身權益的保護,在平時爹生活中,人們可能因為一些原因需要購買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的年限限制的,那麼70年後土地使用權怎麼辦?下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一、我國土地使用權年限規定
根據我國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1)、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業、旅遊、娛樂用地使用年限為40年;
(4)、綜合或其他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同時,我國《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是永久的,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房齡的老化,會涉及許多問題。比如我們買一套住宅,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子怎麼辦,會不會被國家收走、房地產的保值、增值和貶值等等問題。
二、土地使用年限70年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問題其實是一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截然不同的兩個問題。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土地使用70年到期後,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應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其處理方法大致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因此,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理論上只要申請並補足土地出讓金即可。
一般只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70年,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那麼房屋的所有人應當到相關部門申請續期,但是需要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如果當事人不申請,那麼房屋有可能會被拆除,因此在平時應當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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