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是什麼?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一)、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所有土地。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三)、集體土地流轉應當具備的條件: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2)土地權屬沒有爭議;
(3)土地權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
(4)共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
(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和抵押的程序: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出讓、出租和抵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經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3、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
4、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法流轉合同。
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2)流轉方式;
(3)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條件;
(4)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5)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后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處理辦法;
(7)爭議的解決辦法;
(8)違約責任。
5、受讓人或者承租人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支付憑證,向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五)、集體建設用地的出讓年限和出讓價格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可以參照當地的土地徵收價格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當地土地徵收價格折算的數額確定。
(六)、集體建設用地抵押
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抵押的形式作為債權擔保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書,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還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書面材料和經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書面材料。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用途的限制性規定
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次流轉的受益歸集體組織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後再次流轉的受益歸歸流轉方所有。
在集體土地出讓和轉讓時是強調村民會議的重要性,在用集體土地進行出讓時,土地的出讓合同還需要注意當事人主體的確定,當然,其中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規定,集體所有土地一般為農村集體所有,其土地所有權不能變更,其使用權也不能隨意變動,要依照嚴格的程序來辦理,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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