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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村集體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村集體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村集體土地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土地管理法》對於土地使用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閲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説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説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所以在涉及到土地的具體使用上,是需要由農村集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來制訂出台具體的措施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