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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可以流轉嗎?

一、農村集體土地可以流轉嗎?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流轉嗎?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流轉,總的來看主要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包括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前者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係;後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僅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之間的轉移。從嚴格意義上講,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之間的轉移,不應包括髮生在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首次流轉”,更不應該將流轉的客體擴大到家用地。

雖然“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都可以實現土地有償使用,但兩者間有着重要的區別:

(1)所謂的“首次流轉”,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初次分離。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這種分離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實質上屬於同一過程,通常會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變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審批。雖然“首次流轉”中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協議,最終還要經人民政府的批准,但這種批准是被動的、形式上的,很難體現審批的真正意圖。在政府審批把關不嚴的情況下,很可能導致大量土地在鄉(鎮)政府的操作下湧入市場,耕地保護將更加艱難。而“再次流轉”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一般不涉及到農地的轉用問題和規劃的變更,也無需政府審批。以所謂的“首次流轉”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做法,實質上是規避政府審批的非法佔地行為。

(2)“首次流轉”主要發生在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進行。其結果通常是增加建設用地的供給總量,而不是提高現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轉”是對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重新分配,其結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較低的土地資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並不會增加新的建設用地。

(3)“首次流轉”如果監管不力,極易造成土地供給失控,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而“再次流轉”比較容易監控,以通過流轉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税收、價格等手段予以監控。

二、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

1.1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一家一户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穫的優越性的同時,也發揮了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

1.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交給集體,從而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集體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並通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等經濟處理辦法事前做出規定,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資產經評估被作為投資入股,然後根據評估的結果給農户配股。

二是以土地作為唯一的資產入股,並根據一定方式(如社區成員資格、承包土地的數量和年限、年齡等)給每一個成員配股。

1.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將其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條件再發包給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變。在這種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發生經濟關係,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市場期限機動靈活。這種情況多數是轉包者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從而轉讓土地使用權,保留承包權,一旦失去非農就業機會仍有土地作為生活保障。

1.4土地轉讓。指原承包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將自己與發包方業已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這些地方的農民有相對穩定的非農收入,從而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計。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農民不必再為幾畝田的經營牽腸掛肚,可以安心從事二、三產業。

1.5土地互換。土地互換有兩種形式:一是由集體出面組織的互換。某些鄉(鎮)村基於連片種植的需要,統籌規劃產業帶,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果則果,農户通過換地,從事自己願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户之間的互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為便於耕作,雙方互換土地使用權,各得其所,這是以雙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市場交易行為,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塊零散引起的。

1.6委託經營。指農户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願放棄土地,從而委託他人代行經營,收益分配由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地方,種糧農户們只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並進行簡單的田間管理,便可坐享收成。期間各類農事,由他人負責打理,即通過專業農場、農機專業合作社、糧食專業合作社對糧食生產實行“統一翻耕、統一育秧、統一播種、統一植保、統一收割”的“一條龍”服務實現土地耕作社會化服務。

1.7 “四荒”地拍賣。指競爭買賣“四荒"地,即眾多欲訂約人通過公開競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購買“四荒"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種植養殖。

土地之間是可以流轉的,但是不能買賣,農村的集體土地也是可以流轉,流轉的方式可以是轉讓,也可以是委託經營等等,需要辦理相關的土地流轉手續才可以流轉,私人在私底下是不能夠流轉的,需要經過村集體的同意,簽訂合同之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