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都會在發展過程中利用到國家的土地,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所以需要在使用土地時辦理土地使用證,那麼土地使用權轉移時需要什麼材料呢?按照我國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證、轉讓申請書以及轉讓合同等材料。
一、所需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
2、填寫《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審批表》;
3、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
4、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轉讓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
6、轉讓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7、轉讓協議書;
8、轉讓紅線圖(雙方在權屬界線上蓋章);
9、土地評估報告;
10、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驗原件);
11、轉讓雙方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代碼證複印件(驗原件);
12、填寫《契税納税申報表》;
13、屬個人的提交計生證複印件(驗原件);
14、屬劃撥土地的須先到窗口辦理補辦出讓手續後,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15、其他需要的資料。
二、辦理程序:
先到窗口領取查檔表,到檔案室查核該土地使用權是否被查封、抵押、轉讓,如沒有上述情況,在窗口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並填寫好,與其他資料一起交到窗口收件,領取收件回執。辦理完畢後權利人憑收件回執和本人身份證到窗口交費、領取證書。
三、法律意義
1.確定土地使用權權利的歸屬。由於我國對土地權屬的變更採取登記主義原則,這將促使實際的土地權利人為獲得法律的確認,去積極地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2.確定土地使用權權屬的權限範圍
只有經土地登記部門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載明權利範圍,才可明確權利人的權限,確定權利人的權利範圍。
四、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裏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我國的各項政策都在不斷的健全,同時也會在各個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權益,如果企業和個人要使用國家土地時,也要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在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雙方要進行協商並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也要明確寫明土地的具體信息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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