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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一、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1、個人或者單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時,需要按照規定提交齊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須攜帶的原件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需要攜帶原件驗證,留複印件辦理;

(3)不動產權屬證書,需要攜帶原件;

(4)契税完税或減免契税憑證和增值税等完税證明,需攜帶原件;

(5)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

(6)不動產測繪資料,包括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樓層分層分户圖等有關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的證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需提供土地出讓相關資料及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材料。

2、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二、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有哪些人?

1、單位申請人:

(1)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批准該法人、其他組織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複印件,委託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3)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複印件)

2、個人申請人:

(1)身份證明(驗原件留複印件,委託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2)委託辦理,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複印件)(原件)。

不動產登記後才可以使得所有權發生轉移,所以在日常生活之中,購買、繼承房屋之後都需要辦理房屋的更名登記手續,否則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發生變更,很多的產權糾紛都是由於不及時的到當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