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預抵押登記需要注意什麼?
在辦理貸款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會要求申請人用有價值的物作為抵押,申請人一般會選擇用車輛、房屋作為抵押。在獲得獲得使用權時既可以巴黎抵押登記,對於那些獲得房屋的預售權的,也是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權預抵押登記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辦理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無償、無期限、無流動 “三無”特點,即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基本上屬於無償取得,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不僅其取得的主體受到限制,而且其權利處分也受到限制,主要表現為不能自由轉讓、抵押、出租等。
關於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最直接的規定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根據此規定,辦理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應當注意下列幾點:
1、抵押人應當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國家機關以及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一般不得成為抵押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抵押人應當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已經登記發證是其進行抵押的前提。另外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單獨抵押,而是應當與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一併抵押。
3、應當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實踐中以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登記機構一般要求當事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證明。但土地出讓金是按照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確認的金額補交,還是按照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的價格來補交?由於土地的市場價格在不斷的發生變化,因此設定抵押和實現抵押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是不一樣的,因此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也不一樣。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的的意見,筆者認為應當按照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的價格來補交。
4、應當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劃撥土地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還需要再另行辦理抵押審批手續嗎?實踐中,以前曾對沒有經過審批但已經登記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否效存在爭議。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曾規定,“企業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以該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除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外,還應經具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否則,應認定抵押無效”。由於我國基本上實行的實質審查主義,登記具有很強的公信力,《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15日發佈了《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號),規定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隨後,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了這一通知,認可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效力。
二、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我國現行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及主體等有較為嚴格的限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或者集體的成員、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如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舉辦的企業和學校、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取得,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等受到嚴格的限制。
土地登記機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一般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所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登記。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客體範圍存在限制。只有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才能進行抵押,其他的如集體舉辦的企業和學校、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不得抵押。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脱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都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4、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經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抵押人應當提供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證明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集體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收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徵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還應當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徵得農民集體成員的同意。
5、當事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應當明確抵押權實現的方式。《物權法》二百零一條明確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實現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因此,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之前,對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進行約定,以便於抵押權順利實現。
不同了類型的土地辦理抵押登記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一樣的,相應的,需要準備的材料也存在者差異。在辦理登記之前,建議事先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權預抵押登記的一些常見注意事項,以免不能順利辦理,耽誤自己的時間。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按照約定的期限贖回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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