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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資格獲得拆遷安置房?

在大大小小的徵地拆遷的活動中,房屋拆遷補償無非就是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及兩者相結合這三種拆遷補償方式。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誰有資格獲得拆遷安置房?

在這裏,需要為大家説明的就是,在安置房這塊兒,為什麼有的人會沒有資格獲得安置房呢?這也是大家所疑惑的,經常就會有人問,村裏要徵地拆遷了,但是村裏沒有給我安置房?究竟什麼樣的人才能得到安置房?

在農村,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根據《徵地公告辦法》第十二條中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説,可以理解為,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代表集體管理和使用。只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都是可以得到集體的補償安排。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般考慮就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户口。如果這三者是一致的,則足以認定某人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可以得到拆遷安置房的資格。

除了這些,還有一些情況特殊的人也是可以獲得安置房的補償。

1.外出經商、務工人員。只要外出後其户口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應認定其具有成員資格。

2.在校大學生。原籍是農村户口的大中專在校生,其户籍的遷出並不是表明自己已脱離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於一種學籍管理規定的行為,學生在校讀書不是就業,其生活或學費主要來源於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員的供給,所以,其並未脱離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由此所獲得的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3.外嫁女(上門女婿)。(1)對“農嫁農”的情況,按照風俗習慣,其已成為夫或妻家庭的成員,當然成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所以不論結婚後户口有無遷移,自其進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時起,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2)對“農嫁非”的情況,從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權利的角度出發,如其户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應認定其仍有成員資格。但其自願遷出了户口,應認定其自願放棄了原成員資格。

4.超生子女。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當然獲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同時也應享有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其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應當予以保護。

5.離婚或喪偶的婦女。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後,其户口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權益的,一般視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6.服兵役者。在其復員後,如政府未給安排相應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應認定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7.獨生子女。農村對於獨生子女的補償,每個地方是不相同的,具體的得看當地的規定。

關於拆遷安置的補償,有的人不知道自己是否有資格得到安置房,尤其是在外的朋友們,大家就可以通過以上的內容判斷自己是否有資格了。對於自己應有的權利我們要爭取,在現實生活中,農村許多地方,村集體會取消你的補償資格,但是你又找不到反駁的理由,這個時候,你就需要諮詢律師,首先確定自己是否有資格,有資格的話,我們理應爭取,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

標籤:拆遷 資格 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