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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九年後還沒有得到安置怎麼辦

提到拆遷,人們往往想到的都是一夜暴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被徵收人並不都得到了合理的補償。家住東北某地的譚先生就遇到了這種情況,房子被拆近十年,安置房仍未交付。

房屋拆遷九年後還沒有得到安置怎麼辦

是怎麼一回事呢?

2011年7月,譚先生收到徵收公告,8月向徵收部門交付了該房屋。同月,譚先生與徵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約定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各項補償款費用總額為人民幣96936。並約定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為24個月。

2018年9月,徵收辦發佈《通知》,稱棚户區改造項目回遷定於2018年9月27日早9點開始辦理回遷手續,但是上述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譚先生。為此譚先生找到徵收辦問詢,卻被徵收辦告知要求譚先生放棄臨時安置費,超出面積以高於協議約定價格補交投資款後,才可辦理回遷手續。面對徵收方的這種無理要求,譚先生十分氣憤。經過多次協商,無果後,譚先生一紙訴狀將該部門告上的法庭。

法院判決

譚先生認為,既然已經與市徵收辦簽訂了《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雙方約定了安置房屋,徵收辦也已在應當給付譚先生的各項徵收補償款中扣除了商品房價投資款。徵收辦於2018年9月26日發佈回遷通知,説明安置房屋已具備回遷條件。徵收辦應當按照上述協議約定及時向譚先生交付房屋。徵收辦要譚先生放棄臨時安置費,超出面積以高於協議約定價格補交投資款,才可辦理回遷手續的要求是無理要求,且沒有法律支持。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本案中,《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為24個月”,但24個月期滿之日時,徵收方並未向譚先生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因此,徵收方應繼續向譚先生支付臨時安置費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後,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判決徵收方支付其應支付的雙倍臨時安置費,並判決徵收方將棚户區項目某小區1單元9層某室房屋交付譚先生。

最後即明律師一定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在拆遷徵收的過程中,被徵收人相較於徵收部門始終處於劣勢地位,在面臨徵收方不平等甚至無理要求的時候,我們一定要硬氣起來,拿出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