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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遷出可否分得拆遷安置房

户口2.76W

如今不少地區都在進行徵地拆遷,而對於被徵地的人而言,此時就可以根據當地的標準獲得相應的拆遷賠償。但這個賠償一般都是以户口作出的,即户口在當地則就有賠償。那現實中,要是户口已遷出可否分得拆遷安置房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户口已遷出可否分得拆遷安置房

一、户口已遷出可否分得拆遷安置房

由於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是以當地人户口為準的,因此要是户口已經遷出的話,那此時就不能在分得拆遷安置房。

二、不能達成拆遷安置協議怎麼辦

拆遷安置的對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實際使用人。使用人有權要求拆遷人給予安置,拆遷人對使用人進行拆遷安置是拆遷人的法定義務。拆遷安置一般通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協議的方式進行,就安置的方式、地點、標準等達成協議,規定於拆遷協議中。

但是如果雙方不能就安置事宜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一旦主管部門作出裁決,就成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決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遷人通過週轉房(或者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先行臨時過渡,緩解解決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這樣拆遷安置就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種是過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安置對象沒有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具體,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權人都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得以確認和安置安排。

三、房屋拆遷安置的標準是怎樣的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履行安置義務,是為了保障被拆遷人因拆遷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得到相應的補償。被拆遷人不應該、也無權乘拆遷之機為改善自己的工作、生活條件而侵犯拆遷人的利益。因此,確定拆遷安置標準的基本原則是拆除多少,安置多少。

1、公有非住宅,如糧、煤、理髮、飲食店、集貿市場以及文教、衞生等具有區域功能的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或事業性單位房屋,應按規劃要求就近安置;對環境有污染的企業,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異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對拆遷原所有人自己依法營業並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以原建築面積,並適合於營業的房屋對原所有人進行安置;經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據各地方拆遷辦法具體規定辦理。

3、原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准,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拆遷時按住宅安置;擅自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或轉租給他人的,應將改為非住宅或轉租部分的房屋面積從承租總面積中扣除,不作為安置依據。

4、利用臨時建築、違章建築從事經營的使用人應在公佈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對於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行文至此,相信各位已經知道在户口已經遷出的情況下是不能分得拆遷安置房了吧。在進行徵地拆遷或房屋拆遷的時候,需要先就拆遷補償達成一致,否則不能進行拆遷。而要是違法進行強制拆遷的話,那麼相關責任人員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很顯然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