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糾紛可以拆遷嗎?
一、房屋有糾紛可以拆遷嗎?
原則上不能,除非屬於以下情況。被告,即徵收方,原告,即被徵收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拆除行為。同時,政府實施拆除行為,必須依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有糾紛的房屋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三、徵地拆遷的費用要給多少
國家建設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徵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1、徵用耕地的
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
2、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3、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5、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徵收部門會對房屋的產權進行調查,房屋產權有爭議的也可以進行拆遷,進行補償時對房屋拆遷補償款進行保全,確定房屋權屬後再將拆遷補償款給被拆遷人。但具體的拆遷金額還是要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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