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起訴嗎
一、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起訴嗎?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起訴,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拆遷補償費具體有哪些?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户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户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起訴。
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拆遷補償政策雖然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但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償方案必須公平合理,比如針對拆遷房屋所支付的貨幣補償金,不能低於房子當時的市場價格,被拆遷户對房屋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後,徵地主管單位需要證明制定的補償方案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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