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協議 開個證明,就把房子拆了 是否過於任性?
在很多人的認識中,強拆的定義是這樣的,拆遷時,跟徵收方就補償的問題沒談攏,房屋直接被拆了,這才算是強拆。今天拆遷律師團給大家講一個另類的強拆案例,不籤協議,開個證明,就把房子拆遷了。如果您遇到了,一定不要上當,要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房屋拆遷沒有補償協議,一紙證明就拆房,事後補償也沒了
安徽某地的陳先生所在的村裏要拆遷了,當地搞開發,周邊四五個村都要拆遷。拆遷公告和補償方案都發出來了,村民們看了補償方案,覺得補償有點低。但由於是政府項目,村裏要求大家一定配合,於是大家就同意了。
籤協議時發生了一個情況,徵收方並沒有跟老百姓簽訂協議,而是給發了一個證明來代替協議。證明上寫明被徵收人的房屋在拆遷範圍內,符合拆除條件,按照公佈的補償方案給予補償。一紙證明發下來,老百姓的房子就這樣被拆掉了。
結果過了四五個月,補償款一直沒有發。陳先生人等都比較着急,去打聽了一下,對方説政府這邊暫時沒有錢,讓大家等一等。但是據陳先生了解,村子裏面一些村幹部之類的,都是簽了協議,並且拿了錢的。
這樣的明顯對比,讓陳先生等人很不服氣。現在房子已經沒了,怎麼維權去拿到補償呢?下面律師具體來分析本案。
律師觀點:
沒有簽訂協議,卻拆了房,毫無疑問就是違法強拆
先補償後搬遷,是徵地拆遷的原則。先補償並不是説補償馬上到位,而是指老百姓和徵收方要就補償的問題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了具體的補償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違約情況等。
如果在沒有簽訂協議,只要沒有經過法院下發裁定就直接拆了老百姓的合法住房,這就是屬於強拆。從上面中,我們可以看到,徵收方給的證明並不能代表徵拆雙方就補償的問題已經達成了合意,更不能代替拆遷補償協議。因此可以認定為徵收方在沒有和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拆了房子的行為,就是屬於強拆。
在此我也重複的提醒大家,在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一定不能讓徵收方拆了房子,否者等到徵收方拆了房,沒有協議的約束情況下,什麼時候能拿到錢,那就要看徵收方的眼色了。
建議:
不用跟村裏扯皮,要儘快維權,避免超過起訴期限
房子已經被強拆了,這種情況下,我們要維權呢?
既然已經認定為是屬於強拆,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針對政府的違法強拆行為進行復議和訴訟。
不僅可以要求徵收方給予合理的補償,保證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還可要求籤訂完整的補償協議,按期支付補償款。
同時咱們農民朋友要記得徵地拆遷中的時限,即在搶吃發生後,行政複議期限是60天,行政訴訟期限是6個月。一定不能過了期限,超過起訴期限,是無法維權的。
退讓屈服拿不回補償,一定要有維權意識
很多老百姓都有這樣一種想法,覺得是政府行為,政府項目,作為無權無勢的普通人,沒有辦法只能去接受這樣的結果。因此只敢怨天怨地,滿腹牢騷,但是面向拆遷方卻只能屈服,把自己放在了一個尷尬的境地:屈服了,還不討好。
我們想提醒的是,不必把自己的姿態放的這麼低,作為法治社會中的公民,我們都應該有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面對徵地拆遷中的種種情形,既不盲目樂觀,但也不能過分悲觀,在遇到不公平的待遇的時候,要有勇氣去主動進行鬥爭,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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