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房子拆了置換安置房賣了,被拆遷人該怎麼辦?
一、 協議拆遷,房子拆了置換安置房賣了,被拆遷人該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是先補償後拆遷的,房屋被拆遷了,但安置房卻被賣了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
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先補償 後拆遷”的原則,大家來看相應的法律條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何判別補償決定是否公正公平呢?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通常安置房產權並不完整,一般只有房屋權卻沒有土地使用權,且限制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因此即使對方出售了安置房,被拆遷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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