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房子就被強拆了,怎麼維權?
一、還沒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房子就被強拆了,怎麼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第1款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所以拆遷方不得在未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二、徵地批文的有效期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中,並沒有直接規定徵地批文的有效期,不過律師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徵地批文的有效期應當是兩年。
徵地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相當繁雜,不僅僅是法律法規,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就像這個徵地批文的有效期問題,從國家正式頒佈的法律當中確實找不到答案,而對這個問題進行規定的,恰恰是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出台的規範性文件,例如:
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2、《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3、《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106號)第一:“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自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該部分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失效,並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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