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就被偷拆,合理嗎?
一、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就被偷拆,合理嗎?
沒有簽訂協議之前,通過各種手段對被拆遷房屋拆遷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房屋拆遷的合法程序:
第一,審查房屋拆遷項目是否符合規劃
在法律中規定了房屋拆遷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是卻免不了打着公益目的的旗號,實質上是搞商業房地產開發。可能有人會有疑問,規劃如何來規制房屋拆遷的目的呢,規劃是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城市的建設佈局、土地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事項的總體安排和實施措施
《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在理論上確實能規制住政府領導層的臨時決策和房屋拆遷的目的。
第二,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1、由房屋拆遷部門起草;
2、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
3、徵求公眾意見,要通過發佈公告的方式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少於30天,在徵求意見的期限內拆遷户可以就補償問題向房屋拆遷部門提出。
4、公佈徵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在實踐中,徵求公眾意見這個法定的拆遷户的參與權,但是實踐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拆遷户提出的意見不會被採納。
第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不是每個拆遷項目都需要召開聽證會。召開聽證會需要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首先是因舊城區改建而進行的房屋拆遷,其次是多數拆遷户不同意。
第四,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010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重點在於“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第五,發佈拆遷公告
自2011年1月21日後新的拆遷項目,無論是城市房屋拆遷還是農村房屋拆遷都不需要房屋拆遷許可證。發佈房屋拆遷或徵收公告的主體是市縣或區人民政府,徵收辦,建設局或住建局、國土局都沒有權利發佈。公告的內容上必須列明徵收補償方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事項。
如果你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我們強烈建議你在發佈房屋拆遷(徵收)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入户調查登記
這個主要是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然後向拆遷户公佈並接受監督。
第七,評估
要注意:評估機構的選定由拆遷户協商選定,不是由政府指定。進行房屋評估的人員必須具備評估師資質。
第八,補償協議的簽訂
確認補償合理後再簽字。簽訂補償協議後自己手裏要有書面協議,千萬不要在空白協議上簽字,堅決不能犯這樣的低級錯誤,如果你認為補償條件不合理就不要簽字,及時找北京拆遷律師為您維權。
第九,作出補償決定
做出補償決定的主體是市縣或區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送達之日2個月內提起復議或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先補償後搬遷
這個主要是防範補償不到位就強行將拆遷户搬遷,造成新的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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