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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拆遷協議,拆遷方不給原件合理嗎?

一、簽了拆遷協議,拆遷方不給原件合理嗎?

簽了拆遷協議,拆遷方不給原件合理嗎?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拆遷方不給原件是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應該是一式兩份的,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各自持有一份,依據簽訂的協議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協議可能會存在哪些陷阱

1、口頭承諾陷阱

實踐中,拆遷方為了達到儘快簽約,實施動工的目的,在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談判時,往往會開出各種極具誘惑,天花亂墜的口頭承諾,而被拆遷人由於經驗尚淺,往往信以為真,以為拆遷方的口頭承諾會得以實現,按照拆遷方的要求籤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而當協議簽署完畢後,拆遷方就對此決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認,而這時拆遷户才明白上當受騙,但也為時晚矣,所以對於拆遷方答應的補償必須體現在書面文字上,口頭承諾絕不可信。

2、回遷陷阱

拆遷補償有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之分,產權置換即保證了被拆遷人有回遷和就地安置的權利,一般在面臨舊城區改造時,被拆遷人房屋所在地段會因舊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遷人面臨拆遷時,往往選擇原地回遷而非貨幣補償。而拆遷方為了儘快簽署協議,會承諾予以回遷,但往往在其擬定的拆遷協議文本中,會把“回遷”的字樣去掉,約定不明確,這樣回遷就不能實現了,故如果選擇回遷的方式補償,必須在合同中,體現回遷的字樣,安置房的位置、户型以及紅線圖這些都應明確標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回遷的前提條件是,回遷地段要有居住用地的規劃,即拆遷方在回遷地段必須擁有規劃用地許可證,否則,即使在協議上約定了回遷的補償方式,也因其不具備規劃用地許可而不能實現。

3、空白協議陷阱

空白協議説好聽是協議,説不好聽就是一張白紙,其實簽訂空白協議的被拆遷人不是不懂裏面的利害關係而傻傻的簽了字,而是在簽訂空白協議之前,受到了拆遷方的矇蔽與誘騙,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口頭承諾上,而被拆遷人以為拆遷方的口頭承諾最終都會實現在空白協議上。

但是協議被拿走後,拆遷方的嘴臉就會暴露的一覽無餘,他們會在上面隨意填寫補償,與之前口頭承諾的拆遷補償相差甚遠,而最終被拆遷人拿到拆遷方填寫完的協議後,方才恍然大悟,而這時即使去法院起訴也因為沒有證據很難勝訴。

4、不留底陷阱

拆遷協議屬於拆遷雙方,協商談判最終共同簽署的結果,作為合同的種類之一,雙方在簽署完畢之後,應各持一份以證明其在拆遷協議中享有的權利義務。實踐中,拆遷方會以協議要經過審批的幌子為由,騙走拆遷户簽字或按手印的協議,且遲遲不返還到拆遷户手裏,而一旦兩份協議都被拆遷方拿走,拆遷方往往會擅自修改協議,這樣就使被拆遷人的核心利益時刻處在風險之中,而且即使補償不合理,被拆遷人也因為沒有補償協議作為證據,導致維權很難,因此拆遷户在簽署完補償協議後,必須相互交換留底,即自己必須保存一份已簽訂的拆遷協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拆遷協議對於我們被拆遷方來説是必不可少的文件,在協商的時候就要慎得雙方的同意,並且自己手上要預留一份,如果拆遷方違背了條款約定,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且給出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