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補償太低,不籤協議是不是就能拒絕拆遷了?

有被拆遷人説,補償協議有問題、補償條件不滿意,自己不簽字就是了,難道自己不簽字,拆遷方還能強行收了自己的房子不成?那不是違法侵犯自己的私人財產嗎。

補償太低,不籤協議是不是就能拒絕拆遷了?

咱們暫且不説,是否有拆遷方甘願冒着違法的風險,對被徵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很多被拆遷人恐怕還不知道,有些情況下,即使咱們沒有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拆遷方也能依法拆了咱們的房子。

為啥不籤協議也能拆房子?快跟愛土拆遷律師來看看這是咋回事兒吧。

法律確實有規定,被拆遷人一直不簽字的,拆遷方可以拆房!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至二十八條規定,除了咱們正常按照流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完成補償和搬遷後,拆遷方可以對被拆遷人的房子實施拆除的,還有另一種拆遷方可以拆除咱們房子的情況。

這種拆除想要依法成立,有兩個主要的大前提。

第一個前提是,規定期限內拆遷雙方沒有籤補償協議,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被拆遷人朋友可能注意到過,在徵收決定公告中,會包括徵收補償方案,其中給出了一個簽約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簽約期限,雙方還是商量不出一致結果的,房屋徵收部門就可以依法報請作出相關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對咱們作出一個《補償決定》。

這個補償決定,就是作出徵收決定的機關根據補償方案,直接給咱們確定了一個補償數額。如果咱們沒提出有效異議,那麼拆遷方就可以催促咱們完成搬遷,或者按部就班地啟動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按照補償決定的標準給咱們打補償,並對咱們的房子實施拆除。

第二個前提是,《補償決定》作出後,被拆遷人沒有通過複議或訴訟主張異議,又不搬遷交房,徵收決定作出機關依法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如果《補償決定》作出後,被拆遷人沒有啟動複議或訴訟程序,只是單純拖延着不搬遷交房子的,這時候拆遷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如果法院説:拆遷方的申請滿足法律要求,可以執行!那麼咱們的房子接下來就會被法院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拆除了。

但是!被拆遷人要注意,依法強制執行也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況,咱們可以結合實際問題繼續維權。

首先,補償決定的作出並不是完全不可逆的,即使咱們進入了補償決定程序,照樣也可以爭取合理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這個《補償決定》作出後,被拆遷人如果對《補償決定》有異議,是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提出自己的異議的。

例如,當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數額不合理、缺少必須的補償事項時,這份補償決定通常就是存在違法問題的,被拆遷人就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不合理的補償決定。

其次,如果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不合理,拆遷方仍舊強行拆房子,是不可能合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要求,如果《補償決定》存在問題,人民法院是不能准予對被拆遷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

例如,補償決定作出時,還沒有超過簽約期限;補償決定的作出不符合公平補償的原則,被拆遷人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決定的作出機關沒有相應的職權...等等。

最後,如果強制執行的發生存在其他違法問題,咱們也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假如明明《補償決定》存在問題,或者拆遷方沒有依法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人民法院還是准予執行了,那麼對於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審查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裁定,被拆遷人可以啟動法律程序,爭取依法撤銷。

但是當案情發展到這一步時,情勢已經相當嚴峻,其中的法律關係通常已經非常複雜,究竟該先針對拆遷中的哪部分提起何種維權程序,需要經過更謹慎的推敲,被拆遷人在這個階段一定要多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求教,或直接委託律師介入,把握住寶貴的維權機會。

愛土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千萬不要以為,補償不合理大不了不簽字就行了。並不是只要咱們不簽字,拆遷就進行不下去,拆遷方就會妥協,滿足咱們提出的補償要求。

不簽字只是一個緩兵之計,是用來為咱們爭取更多維權時間的,並不是説咱們可以拖字訣貫徹到底,那就成了躺在權利上睡大覺,權利被“偷”走了都不知道。

拒絕簽字以後,被拆遷人一定要積極瞭解拆遷項目情況,及早針對拆遷中存在的違法問題,啟動權利救濟程序,儘量爭取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之前,就能促成與拆遷方的協商,完成簽約搬遷,拿到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