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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決定還沒公佈,房子就被強拆了,怎麼辦?

李先生的房屋竟然在徵收決定公告前,就被區政府組織強拆了,究竟什麼原因能讓區政府如此違法行事,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徵收決定還沒公佈,房子就被強拆了,怎麼辦?

原來,李先生的房屋早在2001年就曾被納入過拆遷範圍,當時的開發商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因故一直未對李先生的房屋實施拆遷。直到2014年8月31日,區政府在當地日報上發佈了《區政府關於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李先生的房屋再次被納入拆遷範圍,此次負責具體拆遷工作的還是原來的開發商,由於李先生之前就補償問題未與其達成一致,於是就發生了我們開頭提到的一幕,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徵收決定公告前就被區政府組織強拆了。

在律師的指導下,李先生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區政府強拆違法,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雙方對結果均不滿意,最終訴至最高法院。

區政府主張,案涉房屋的強拆行為系其委託的建築公司在拆除其他房屋時操作不慎導致,責任主體應為建築公司,案件屬於民事侵權賠償糾紛,與自己無關。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強制拆除主體的認定問題,根據《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築的職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並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民事主體自行違法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履行相應職責;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因而,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區政府主張,與自己無關,但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區政府即發佈舊城改造房屋徵收公告,將案涉房屋納入徵收範圍。因此,對於房屋徵收過程中發生的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行為,首先應推定系區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並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雖然有建築公司主動承認“誤拆”,但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給李先生髮送的短信記載有“我是區二七新村區塊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將對房子進行公證檢查、如不配合將破門進行安全檢查及公證”等內容,且李先生提供的有行政執法人員在拆除現場的現場照片及當地有關新聞報道等,均能證實2014年9月26日強制拆除系在政府的主導下進行,故區政府主張強拆系民事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建築公司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其法律責任應由委託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揮部承擔;改造工程指揮部系由區政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臨時機構,區政府應當作為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區政府強拆違法。

最後,提醒大家,房屋被強拆了不要慌,保留證據很重要。

標籤:強拆 房子 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