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補償遲遲談不攏,拆遷方説不拆釘子户的房了,是真的嗎?

一、 補償遲遲談不攏,拆遷方説不拆釘子户的房了,是真的嗎?

補償遲遲談不攏,拆遷方説不拆釘子户的房了,是真的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拆遷協議訂立後可確認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拆遷雙方當事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後,協議並非一定有效,在一下七種情況下可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的,其所實施的拆遷行為應當被確認為無效。

(2)拆遷人與非被拆遷人訂立的房屋拆遷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5)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

(6)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7)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相互勾結,有意規避有關法律的規定,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拆遷協議無效。

具體情況來看,所謂“談不攏不拆了”是需要確認雙方當事人是居於何種情況下的決定,拆遷協議未定當然是拆不了的,協議合理合法卻突然反悔不可取,協議條款中存在爭議、歧義的,請儘快協商更改或請求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