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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樓留守被徵收人遭遇“水攻”,這樣的拆遷行為百分之百違法!

《拆遷樓水管凌晨被人砸破》,來自楚天都市報的這則新聞再度將我們的視線引向“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套路上來。

拆遷樓留守被徵收人遭遇“水攻”,這樣的拆遷行為百分之百違法!

逼遷的招數無疑是層出不窮的,倘若不從根本上改變徵收領域的法治環境,只會是按下葫蘆浮起瓢,被徵收人完全是防不勝防。

那麼,對於這類情形,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有效應對呢?

逼遷行為,明令禁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需要指出的是,該條款中的“等”字即意味着其涵蓋了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脅、違法手段,條文中所列舉的一些情形只是最為常見的代表性情況,在此之外的各種“新發明”,同樣違法,同樣被嚴格禁止。

《條例》第31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這也就解釋了確定違法行為人的重要意義。

只有明確了搞破壞的違法行為人,上述條款才能派上用場,發揮作用。

據報道本案中被徵收人已經報警,這是十分正確的應對。

堅決及時應對,勢在必行!上述規定雖然明晰,但卻屬於“馬後炮”性質,無法在事發時發揮太多作用。

那麼面對這樣的“下三濫”逼遷手段,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去做呢?難道就只能被迫搬離家園了麼?我們有以下3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其一,在破壞發生前,要有防範意識和準備。

譬如對所居住房屋的關鍵部位加裝攝像頭、報警器,在破壞發生時第一時間獲知,第一時間取證。

此類逼遷舉動存在已不是一天兩天了,被徵收人一定要客觀理性的接受這一局面,居安思危,做好應對準備。

其二,在破壞發生時,要果斷露面進行制止。

露面與不露面,就心理層面而言是有很大差異的。

破壞者在實施的是違法行為,那麼任何公民都有權與之進行鬥爭,而不是隻能當縮頭烏龜躲起來。

及時挺身而出,捍衞的自身的權益,保護的大家的財產權,破壞者往往外強中乾、欺軟怕硬,被徵收人就有望將損失儘量控制在一個能夠修補、接受的範圍內。

本案中,被徵收人深夜聽到了搞破壞的動靜,卻在第二天清晨才出門查看情況,致使在若干小時內水流對房屋造成了實質性損壞,也不利於警方介入後偵破案件。

其三,非迫不得已,不要輕易放棄維權。

“正中下懷”式的搬離正是違法行為人所期望的。

倘若被徵收人很輕易的就因逼遷行為而選擇退讓,那麼就只會讓違法行為人的類似行徑變本加厲。

而倘若被徵收人具有足夠堅定的維權信念與決心,能夠在損害發生後及時進行必要止損,保留房屋的居住、生活功能,繼續堅持依法維權,那麼違法行為人也一定會受到影響,逐步放棄違法逼遷行為或降低其破壞行為的頻率、程度。

在這樣一個此消彼長的過程中,被徵收人的表現如何,意志如何,是維權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違法逼遷在整個維權全局中只是個“小角色”,而並非矛盾糾紛的核心。

就後續的法律程序而言,這類事情將成為被徵收人維權的重要抓手,有望為搭建協商、談判平台創造條件。

故此,扛過最艱難、黑暗的夜晚,公平、正義的光明很可能就為期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