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應當清楚徵收方需要遵守什麼樣的規則?
提到徵收拆遷,很多人腦子裏一閃而過的念頭除了被徵收人的一夜暴富,還有徵收方的強拆偷拆。
這兩者在對立中相互依存,徵收方要降低成本,被徵收人要合理足額的補償,博弈中必然會有一方受損。
在實踐中,受損方大多是被徵收人。
所謂的“一夜暴富”,也僅僅是極個別的人。
而大多數的被徵收人的徵收補償依然普遍偏低,這很顯然違背法治精神和徵收目的。
因此,為了保障徵收拆遷項目的公平、公正、合法進行,徵收方需要在嚴格的程序規則內行使職權。
在明律師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總結出徵收方在徵收拆遷中,必須要遵守的三條規則:
一、嚴禁暴力非法強拆
徵收拆遷,不管補償高低,都應僅限於物質層面的交易行為,而不能涉及到人身傷害。
但在實踐中,因徵收拆遷造成被徵收人傷亡事件並不在少數。
這些傷亡主要集中在徵收方對被徵收人房屋的非法強拆階段。
比如偷拆、誤拆、暴力拆等。
被徵收人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不可避免的會與徵收方產生直接肢體衝突,由此帶來傷亡成了必然存在事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採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於徵收方暴力拆遷、非法拆遷,法律上是嚴格禁止的。
當然,在現下的拆遷現狀中,暴力、非法拆遷的手段方式還不能完全杜絕。
所以在明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拆遷人,如果遇到暴力、非法逼遷,一定要及時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二、保證不低於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
“要按照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建立徵地補償標準的更新機制,適時更新徵地補償標準,把握好調整幅度和週期。
這也是法律中規定的,其根本目的在於保障被徵收人利益,發展地區經濟。
徵收拆遷,説到底還是一個民生工程。
所以不管是徵收之前,還是徵收之時,亦或是徵收之後,都應該以保障民生利益為最終歸宿。
所以,在徵收拆遷過程中,必須得保證房屋拆遷和土地被徵收之後,相應的補償不能低於原有的生活水平才能符合徵收拆遷的目的。
當土地被徵後,很多人因為缺乏必要生存技能,後期生活無以為繼。
所以,要保證長遠生計有保障也是徵地拆遷工作的客觀要求。
三、必須先補償,後搬遷
實踐中,常常出現先搬遷後補償的現象,這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很多人搬遷後,房屋補償遲遲不到位或者不足額到位;另外先搬遷後補償對被徵收人後期維權有很大的阻礙。
這其中的緣由和人們的一個樸素認識比較符合:即:保住房子,是爭取合理補償的最大籌碼。
如果房子被拆,再維權就相當困難了。
所以,為了全方位保障被徵收人的利益,徵收方必須秉承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從源頭上杜絕徵收方“出爾反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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