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違”代拆遷?老把戲,行不通了!
只要有拆遷項目的地方,或多或少都會有些徵拆矛盾。
當拆遷工作無法繼續推進的時候,徵收單位就要想出一些招數。
以“拆違”代替拆遷,就是最常見的招數之一。
被徵收人對補償標準不滿意,徵收方又不願意提高補償價格,那麼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但不用提高補償價格,反而省掉了大部分的補償款,只需要補償建築成本價格即可,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連成本價格都不予補償,同時也規避了徵收過程中的法定程序。
這樣看來,以“拆違”代替拆遷,對於徵收方來説,真是既省時又省錢。
貴州省羅甸縣的李先生等6人,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但是徵收單位一直未履行法定徵收程序,補償價格也極不合理。
為了逼迫被徵收人簽字,徵收單位對項目片區實施斷水斷電,並破壞馬路,導致路面整體下降四米,行人和車輛無法通行。
部分被徵收人無法忍受這樣的環境,無奈簽訂了補償協議。
而李先生等6人的代理律師——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周濤則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建議委託人提起了訴訟。
徵收單位見此招行不通,於是由城管局對李先生等6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沒有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由,將被徵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責令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將由城管部門強制拆除。
作為拆遷領域的資深律師,周律師見招拆招,為了拖延強拆的時間,在處罰決定的起訴期限屆滿前即第六個月時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
庭審時,周律師針對案情提出了一連串疑問:只有違法建築位於城市規劃區內,被告作為城市管理局才有權進行行政處罰,但是涉案房屋是否位於城市規劃區?怎樣證明?該片區的具體規劃情況是什麼樣的?既然經調查認定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築,那麼被告調查的結果是什麼?房屋的面積?建設時間?具體的位置?因為被告根本沒有履行調查職責,所以上述問題均無法回答。
判決結果自然是可想而知——撤銷被告城管局對原告6人分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徵收方花樣拆遷的招數被擊破。
鑑於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部門用這樣的違法方式拆遷,嚴重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也開始關注這個問題,結合專業拆遷律師的努力,地方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也開始注重審查建築形成的時間、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程度等因素,僅僅因沒有規劃許可就責令強拆房屋的處罰決定,已逐漸不被法院認可。
因此,在明律師在此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如果徵收單位因補償協商不成將被徵收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企圖不補償或者少補償,被徵收人一定要依法行使權利,及時對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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