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遷方説是“違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一、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遷方説是“違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這是一切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違建處置的行政決定,就必須先赴現場進行入户調查、取證。如果相關部門連門都沒進過,人也沒來過,也沒拍照也沒攝像也沒詢問也沒測量就直接下“決定”,那麼這個決定一定是事實不清、依據不足的違法行政行為。
實踐中,有些違建處置決定純粹就是徵收方為實現其“逼籤”目的而隨意製作、下發的,在這一必經環節上往往存在問題。
二、《行政處罰法》也給了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否則根據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也就是説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或聽取意見,行政處罰是違法的。而且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三,作出“責令”類行政決定,對違建事實進行認定並作出處置決定
針對這類文書不服的,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進而阻卻行政強拆的進逼。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説,在限期自行拆除決定作出後的6個月救濟期限內,行政機關依法是不得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的。只有在6個月到期後,其才能推動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強制執行的程序。
四,書面催告
催告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決定作出後不自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承擔被強制執行後果的一種強制執行決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五,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也是書面形式,需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依據、方式時間、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並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
房子是不是違建需要被拆遷方提供足夠的依據,光靠口頭説明是不行的,村民需要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受騙,在房屋被拆之前,拆遷方還需要和被拆遷人交流的,不能隨意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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