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區別是什麼?
一、“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區別是什麼?
“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無論是從拆遷流程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具有顯著的區別。
“協議拆遷”,是指在沒有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通過徵詢被拆遷人的意願,由鎮政府或者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利。
“徵地拆遷”,是指在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按照徵地房屋補償制度規定的流程,由區土地管理部門(例如區土地徵收中心)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按照公示的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執行。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實施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也就是俗稱的“強遷”。
二、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這裏需要説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國家也是會根據發展狀況將公民的房屋或者土地進行拆遷,在拆遷時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拆遷補償,同時在進行拆遷時也是需要先與被拆遷人進行溝通和協商的,如果別拆遷人認為拆遷補償的事宜不夠合理合法時也是可以拒絕進行拆遷,拆遷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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