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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户看過來,你的徵收維權快要“過期”了!

無論什麼食物,都講究一個保質期,無論什麼東西,都逃不過時間的魔爪。對於權利,是我們每個人都可以行使的,但是行使也是有期限的,任何權利的行使,我們都要講究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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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中,權利受到侵犯,大家第一時間就是想到維權,有的人就會想,先不着急,等我有空了,閒下來了再去維權,一忙就是幾個月;有的人,權利受到侵犯,想要維權,卻不知道該如何維權。

今天就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在徵地拆遷中遇到補償價格不合理、權利被侵犯,我們該在什麼時間維權?

一、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直接提起訴訟】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複議後提起訴訟】行訴法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這裏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遇到強拆,屬於緊急情況,可以不受行政訴訟時效的限制,大家可以直接提起上訴。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

《行政複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

在農村徵收土地中,在徵收土地時,村民們對於補償結果不滿意,可以舉行聽證會。

《徵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徵地公告辦法》第十條:有關市、縣人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價格評估中的期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説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在徵收維權中一些重要的維權期限,但這並不是大家維權的所有方式。大家也可以尋求其他的方式維權。無論哪一種維權方式,希望大家一定要記住,各個維權的期限,不要等到期限已經過了,大家才想要維權,到那時,已經晚了。期限是死的,大家維權要趁早!更不要等到維權期限已經過了,才想到讓律師來幫你維權,律師也沒有辦法幫助你。記住了,不要讓你的維權“過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