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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XX與樑XX、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陸XX與樑XX、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陸XX與樑XX、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2019)粵0402民初9175號

原告:陸XX,男,漢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德鍇,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樑XX,男,漢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住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

被告:陳XX,女,漢族,1960年6月2日出生,住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

原告陸XX與被告樑XX、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6月1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XX及其委託代理人鄧德鍇、被告樑XX、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樑XX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整;2.判令被告樑XX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幣100萬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計算,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暫計2019年7月8日為人民幣36萬元);3.判令被告樑XX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2500元(其中律師費人民幣4.9萬元、擔保費人民幣3500元);4.判令被告陳XX對被告樑XX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當庭明確訴訟請求2:判令被告樑XX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幣100萬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計算(以借款本金3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7日,被告樑XX以經營開平農莊需要流動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XXX元整,雙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約定利率為月利率5%,並約定還款方式為先息後本,每月結清當月利息。合同還約定,被告如未按照約定還款的,原告除有權提前收回本息以外,還有權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擔保費等費用。上述《借款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8年2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樑XX支付了300000元人民幣的借款;於2018年2月9日分兩筆轉賬支付了700000元。但是被告樑XX並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樑XX還款,被告樑XX均以各種藉口為由不予償還。另外,兩被告系夫妻關係,在開平共同經營農莊,被告樑XX向原告借款系用於經營農莊,係為家庭經營所借,故兩被告應當共同連帶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並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2018年2月7日《借款合同》;證據2.中國XX銀行個人賬户支出交易明細;證據3.委託代理合同;證據4.律師費付款憑證、發票及收款短信;證據5.樑XX、陳XX個人信息表;證據6.開平市翠山果場土地租賃合同;證據7.陳XX的名片;證據8.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據9.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證據10.擔保費發票、保函。

被告樑XX辯稱,原來借款時是通過樑XX介紹的,利息已經通過樑XX還了,今年已經還了45萬元本金。

被告陳XX辯稱,我對本案借款並不知情,也不清楚為何要起訴我。

兩被告均無證據提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7日,(出借人、甲方)原告陸XX與(借款人、乙方)被告樑XX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為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利率為月5%,借款用途為農莊經營;乙方未按期還款,甲方有權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礎上向乙方加收50%的罰息;乙方未按約定還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保全費、擔保費等維權費用。當天,原告向被告樑XX轉賬支付了30萬元。2018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樑XX分兩筆合計轉賬支付了70萬元。

另查明,原告委託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處理本案糾紛,原告支付了律師代理費49000元。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支付了擔保費3500元。

被告樑XX在庭審上陳述:在收到100萬元的當天,被告樑XX已通過樑XX給了利息給原告;被告樑XX已在今年向原告償還了45萬元借款本金,分別在2019年2月春節前兩天通過轉賬支付了20萬元給樑XX、在2019年5月31日委託開平XX公司轉賬支付了25萬元給謝XX,之前的利息都轉給了樑XX。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交易明細》相互印證,共同證明被告樑XX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的事實,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樑XX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合法成立。

原告要求被告樑XX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樑XX抗辯稱已還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被告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本院對被告樑XX,的上述抗辯主張不予採信。

原告要求被告樑XX支付原告因處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師費4.9萬元及擔保費3500元,有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陳XX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涉案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原告的該項訴求,依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樑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陸XX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樑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陸XX支付律師費49000元及擔保費3500元;

三、駁回原告陸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56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樑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小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邱曉玲

勞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