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民間借貸

代XX與黃XX,劉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代XX,男,漢族,農村居民,住重慶市武隆縣。

代XX與黃XX,劉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王XX,重慶劍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劉XX,女,漢族,農村居民,住重慶市武隆縣。

委託代理人劉XX(被告劉XX的父親),男,漢族,城鎮居民,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託代理人張玉春,重慶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黃XX,男,漢族,農村居民,住重慶市武隆縣。

原告代XX與被告黃XX、劉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俊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於2013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XX及其委託代理人王XX,被告劉XX的委託代理人劉XX、張玉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XX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代XX訴稱,2004年,黃XX在彭X縣XX做農貿市場工程期間,向武隆縣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武隆XX)貸款15萬元用於該工程,代XX用其房產證為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該工程因工地圍牆倒塌致人受傷而中止施工。黃XX涉案入獄期間,代XX為黃XX償還了其貸款150000元中的本金24000元,利息18002.91元;2008年4月25日,武隆XX要求將黃XX貸款轉由擔保人代XX償還,代XX償還了武隆XX貸款本金130000元及其利息12894.85元。代XX因替黃XX擔保而償還的金額為本金154000元及利息30897.76元,共計184897.76元。黃XX所承建的彭X桑拓鎮農貿市場工程結算後,黃XX委託代XX和劉XX去領取了97300元,並將該款支付給代XX,黃XX尚欠87597.76元未償還。代XX在黃XX服刑期間多次寫信催收欠款,黃XX稱出獄之後再想法償還該款。黃XX出獄之後,未償還原告欠款。被告黃XX與劉XX是夫妻關係,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欠款97579.76元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7月7日起按月息1%計算至本金還完為止(利息計算至2013年10月7日為44665.68元)。

原告代XX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1.協議書一份,擬證明被告黃XX在彭X承包工程需要貸款150000元,由原告代XX為其貸款擔保;

2.銀行貸款還款憑證11份,擬證明原告代XX代被告黃XX償還貸款154000元本金及利息30897.76元;

3.取款憑證一份,擬證明被告黃XX在彭X承建的工程結算後,由代XX領取了工程款97300元;

4.借條一份,擬證明劉XX向代XX借款10000元,並將該款交付給黃XX,實際借款人為黃XX;

5.欠款説明一份,擬證明欠款數額,利息約定。

經本院庭審質證,被告劉XX對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欠款説明是被告黃XX與原告新達成的有關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2011年被告劉XX與被告黃XX離婚,該欠款與被告劉XX無關。

被告劉XX辯稱,被告黃XX向武隆XX貸款,代XX為該貸款提供擔保屬實。2008年4月25日,被告黃XX與武隆XX之間的貸款轉為代XX與信用社之間的貸款,應視為代XX與武隆XX之間所形成的新的貸款關係,黃XX與代XX之間的擔保關係解除,代XX與武隆XX之間形成的合同關係與被告劉XX無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代XX未向劉XX主張過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不應得到支持;劉XX與黃XX於2011年12月離婚,黃XX出獄之後與代XX就本案欠款所形成的約定,對劉XX沒有約束力,劉XX對該協議沒有簽字認可,也並不知情,黃XX與代XX之間的約定是黃XX的個人行為,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只能認定為是黃XX與代XX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告代XX主張的利息計算不應當自2009年7月7日起算,應當自本案受理之日起算。被告劉XX不應承擔原告訴稱的欠款返還責任,該款應當由黃XX償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劉XX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XX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以支持其抗辯理由:

(2011)武法民初字第01752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被告劉XX與黃XX已經離婚,離婚後的債權債務關係與被告劉XX無關。

經本院庭審質證,原告代XX對被告劉XX提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判決書不能證明被告劉XX的主張。

本院認為,被告黃XX未到庭質證視為其自動放棄對原告代XX、被告劉XX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權利,原告代XX提交的證據1、2、3、5和被告劉XX提交的證據均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繫,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原告代XX提交的證據4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不予採信。

被告黃XX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採信的證據,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實:

2004年,被告黃XX在彭X縣XX做農貿市場工程期間,因缺週轉資金向武隆XX貸款150000元用於該工程,原告代XX用其所有的房產證為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在農貿市場施工過程中,該工程因工地圍牆倒塌致人受傷而中止施工。被告黃XX涉案入獄期間,經武隆XX催收,原告代XX於2008年4月2日替被告黃XX償還了貸款本金24000元,利息17099.46元后,被告黃XX尚欠武隆XX貸款本金126000元。同月25日,原告代XX替被告黃XX償還重慶XX銀行(原武隆XX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後使用的名稱)貸款利息903.45元。同日,重慶XX銀行要求將黃XX貸款轉由擔保人代XX償還。經協商,被告黃XX的貸款轉為原告代XX的貸款,原告代XX欠重慶XX銀行130000元。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6日期間,原告代XX共計償還銀行貸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2894.85元。

原告代XX替被告黃XX償還貸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30897.76元,共計184897.76元。

2009年2月,被告黃XX所承建的彭X縣XX農貿市場工程結算後,被告黃XX委託劉XX和原告代XX去領取了工程款97300元,該款用於償還被告黃XX所欠原告代XX的款項,被告黃XX尚欠原告代XX87597.76元。被告黃XX在看守所及監獄服刑期間,原告代XX多次寫信催收欠款。

被告黃XX出獄之後,於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代XX出具了欠款説明一份,該欠款説明載明被告黃XX認可自2009年7月6日起,欠原告代XX97597.76元(其中包含劉XX從代XX處借款用於農貿市場工地的10000元),欠款利息自2009年7月7日起,按月息1分(10‰)計算至欠款還清時止。

另查明,被告黃XX與被告劉XX於2001年9月8日在武隆縣龍洞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11年10月25日,劉XX向本院起訴要求與黃XX離婚,本院於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武法民初字第01750號民事判決,准許劉XX與黃XX離婚。

再查明,武隆XX經工商變更登記為重慶農村合作銀行後,再次變更登記為重慶XX。

2013年10月29日,原告代XX起訴來本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黃XX、劉XX償還欠款87579.76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於被告黃XX向武隆XX貸款150000元,該貸款由擔保人代XX償還24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後,餘下的貸款轉為代XX的貸款130000元,代XX多償還了貸款本金4000元的事實無爭議。被告黃XX認可原告代XX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184897.76元的事實。

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原告的起訴是否在訴訟時效有效期間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原告代XX在被告黃XX服刑期間,多次寫信向被告黃XX催收欠款,被告黃XX未表示拒絕償還該欠款。被告黃XX出獄後,向原告代XX出具的欠款説明表明被告黃XX同意履行欠款的償還義務,原告代XX的權利並未受到侵害。原告代XX向本院起訴之日,原告的訴權尚在訴訟時效有效期間內。

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二:擔保人代XX將黃XX貸款130000元轉到自己名下,承擔償還責任後,能否向被告黃XX、劉XX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原告代XX在武隆XX向其主張權利後,向武隆XX償還了被告黃XX的貸款。被告劉XX主張,武隆XX將黃XX的貸款轉為代XX的貸款後,該債權債務關係與被告劉XX無關,本院認為,武隆XX將黃XX的貸款轉到代XX名下,只是保證人代XX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不影響本案的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債務是被告黃XX與劉XX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被告黃XX、劉XX應當對該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三:被告黃XX、劉XX應當償還原告代XX的欠款數額。

被告黃XX在其出具的欠款説明中註明,被告黃XX欠原告代XX97597.76元,此款利息從2009年7月7日起,按照月息1分(10‰)計算利息至該款還清時止。該欠款97597.76元中,有10000元是黃XX通過劉XX向代XX借的,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與本案系不同的法律關係,故原告代XX在本案追償金額為87597.76元。欠款説明是被告黃XX真實的意思表示,關於利息的約定未違反法律規定,對被告黃XX產生法律效力。該債務產生於被告黃XX與被告劉XX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被告應當共同償還原告代XX欠款87597.76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09年7月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黃XX向原告代XX出具的欠款説明,該欠款説明載明的87597.76元欠款,自2009年7月7日起按照月息1分(10‰)計算利息。被告黃XX與被告劉XX離婚後向原告代XX出具的欠款説明,是被告黃XX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欠款説明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對被告劉XX不產生約束力,被告劉XX只對欠款87597.76元及該款自2009年7月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計算的利息承擔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代XX主張被告黃XX、劉XX償還欠款87597.76元及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XX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代XX欠款87597.76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12年7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0‰計算利息至欠款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劉XX對被告黃XX的上述欠款87597.76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12年7月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代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黃XX、劉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44元,減半收取1472元(原告代XX已預交),由被告黃XX、劉XX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黃俊

書 記 員  曾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