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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抗辯權的不同之處是什麼

三大抗辯權利的設置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在相應法定的情況下能夠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他們有時可以拒絕去履行,不過這並不代表違約,而可能是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們瞭解三種抗辯權的同時需要了解的三種抗辯權的不同之處,接下來讓小編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吧。

三種抗辯權的不同之處是什麼

三種抗辯權的不同之處

1、權利人不同。在有履行順序的合同中,根據法律規定,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的後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雙方當事人。

2、法律義務不同。在實踐當中,不安抗辯權人在後履行方出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之情形時,欲行使抗辯權則應當及時通知後履行方,權利人在行使抗辯權時應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而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前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就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不需要像不安抗辯權人那樣盡及時通知義務。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行使權利可能是在合同履行前,也可能是在合同履行中,權利人行使抗辯權可以是主動行使,也可能是被動行使。但是不安抗辯權人行使抗辯權只能是在合同履行前,權利人是主動行使抗辯權利。

4、法定抗辯事由不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情形是:首先,後履行債務當事人的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其次,先履行債務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的債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情形是:首先,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期限同時屆滿。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存在重大瑕疵。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定情形可以是以下情形之一: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權利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不要求合同已經到期。

5、先履行抗辯權在本質上是對對方非根本性違約的抗辯權,是一種單向性的形成權利,即只有後履行方才享有此項抗辯權。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可以是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安抗辯權雖是先履行方才享有的權利,但是它的行使並不是對對方非根本性違約的抗辯,而是對對方可能不能履行債務的抗辯。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瞭解了三種抗辯權的不同之處是什麼,這樣可以在不同的條件下知道要行使那種抗辯權,小編提醒大家我們需要熟練的掌握這些相關的知識,那麼在以後的合同履行中,就可以更加理智的維護到自己的利益,也知道要以何種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