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在履行義務的時候也享有權利,其中抗辯權就是比較重要的一種。抗辯權主要包括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這三類是合同當事人經常用到的。三者既有聯繫也有區別。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下面小編具體給大家講一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價義務而請求其履行時。由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發現後履行一方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債權時,在後履行方未履行其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兩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
1、時間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有先後履行順序。
2、主張權利的條件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期債務時主張。先履行抗辯權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主張。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方須有先履行之義務,且後履行方有財產惡化等情形時方可主張。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綜上所述,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都屬於抗辯權的一種,是當事人維權的方式。兩者在成立時間、主張權利行使條件上面有所不同。簡單來説,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區分合同先後履行順序,而不安抗辯權則對合同履行順序有要求。並且,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對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時主張,而不安抗辯權往往要在對方違約的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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