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抗辯權主要有三大類,不安抗辯權只是其中的一種類型,無論是行使哪類抗辯權都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雖然行使這三類抗辯權的條件是不一樣的,但是這些抗辯都是為了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存在的,你是否知道不安抗辯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叫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
不安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之中,在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發現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抽逃資金等非法行為,或發現其有不想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司法審判中,若對方當事人以非法停止行使義務為由請求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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