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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在於以下的幾點:

1、概念不同

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擔保中涉及到的。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

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對象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 是"後者"的拒絕,不安抗辯權 是“前者”的拒絕

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一般不放在一起比較而是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三個一起.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產生條件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是得對方有先履行的義務,自己後履行的權利。

而不安抗辯權是懷疑對方沒有能力履行義務而使自己權利受損時行使的。

先履行抗辯權應對的是雙方都不願意先履行合同的情況,買房怕交錢之後對方不發貨,賣方怕買方收貨了但是不付錢。這種情況就得靠銀行來協助進行處理,比如説採取擔保賬户的形式,等一方收到貨之後,銀行將錢打過去,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