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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後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行為抗辯權;而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另一方面,在實踐當中,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只要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先後履行順序,就可以進行抗辯,行使的條件要求較低;但是不安抗辯權,法律要求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的狀況確實令先履行義務一方產生了極大的擔憂才行,證據要求要高。
因此,律師建議,為了行使權利的方便,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儘量明確各方義務的履行先後順序;在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前,一定要先固定對方造成履約擔憂的證據,避免抗辯不成,反而構成違約的不利局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