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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後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後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另一方面,在後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二、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後,可以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也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在大規模經濟交易中,應充分了解相關合同知識,避免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