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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

責任構成要件是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二、醫療損害

醫療損害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過失行為對病人所產生的不利的事實。一般醫療損害直接表現為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傷及健康狀況相對於診療前有所惡化等情形,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及身體權的侵害。此外還可表現為對患者隱私權、名譽權的損害,甚至給患者帶來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其後果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喪失生存機會、喪失康復機會等。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醫療損害後果除上述所討論的幾種形式外,還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後果),條例雖未對其他後果進行明確定義,但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列舉了所特指的一些損害後果,這些損害後果主要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病人正常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害或功能障礙。另外,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還沒有將“喪失康復機會”作為一個獨立的損害後果,但在審判實踐中已經予以承認並得到運用。

人們往往需要對於自身造成的侵害以及損失進行一定的責任承擔,這不僅僅是自身需要做到的,同時也是最基本的原則問題。通過損害賠償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是非常重要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