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歸屬適用原則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歸屬適用原則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歸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為:
(1)損害結果。如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出現死亡、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不良後果等。
(2)過錯行為。即醫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所違之法,除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外,還包括醫療行政部門發佈的有關規定、辦法、醫院的有關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則,以及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標準等。其通常表現為:誤診、貽誤治療、不當處方、手術或處置導致患者不應有的傷害、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致使患者受傷害或其他損失。
(3)因果關係。即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件,醫方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由於醫患關係屬醫療服務關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醫方負有提供正確、及時、符合規範要求的醫療服務的義務。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出現損害結果的,應由履行義務的醫方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可以免責。從佔有證據的關係講,在醫患關係下,所有的醫療措施、藥品提供、醫療設備都是由醫方提供的,有關的數據材料、醫療記載也都是由醫方掌管和佔有,顯然應由醫方提供這樣的證據。在有關的操作過程中,行為的實施者是醫方,治療終結以後的現場保管包括髮生治療事故、醫療差錯後現場的保管也在醫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中對醫療損害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醫療損害責任的三個構成要件中,首先應由原告(患方)就損害結果這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原告(患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害結果確實存在,自然無醫療損害責任可言。然後再由被告(醫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這兩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醫方)不能證明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或不能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則被告(醫方)就應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行為是在醫療活動中實施的,而在損害結果發生後已成為過去。雖然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以及其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在醫方,但為了防止醫方利用專業技術優勢和掌管病歷資料的便利,影響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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