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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2)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損害發生的場所必須是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而且是在醫務人員進行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
(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5)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裏所説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於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