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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怎麼規定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規定如下:
1.治療過程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怎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