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1.37W
(一)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 第一,《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明確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三,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第四,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於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二)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特殊情形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例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原則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是否適用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有的認為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該原則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三,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第四,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於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二)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特殊情形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例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原則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是否適用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有的認為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該原則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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