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中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意思?
若發生醫療損害,患者一方肯定會向醫院要求損害賠償,但是若不是醫院治療引發的問題,這樣就很容易發生糾紛,所以需要對造成醫療損害進行歸責,那麼醫療損害責任中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意思?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醫療損害責任中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意思?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説,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由 於診療行為專業性很強,患者可能並不瞭解相關醫學知識,令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難度很大,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損害的分類
1、醫療技術損害
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技術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情況下,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技術損害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存在特殊情況,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2、醫療倫理損害
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説明其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倫理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失,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否則應當就其醫療倫理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
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對於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是為了更好地處理醫療糾紛,在進行醫療的時候需要確定誰有過錯,且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當然,若有證據證明沒有關係,就不適用歸責原則。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小編建議來電諮詢本站網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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