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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損害主要是針對在醫務人員或者是醫療機構而言的,在具體的治療過程中,若是因為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患者身體上的損害,則會造成醫療損害責任。那麼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與事故賠償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有錯誤的醫療行為。

2、造成患者損害後果。損害後果是指錯誤的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實。

結合對侵權行為法理論、《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對醫療行為的特點、患者權利等考察,可以認為,醫療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實質上是對患者人身權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還有親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典》中“人身”的真正含義。

3、錯誤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

4、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醫療損害不以加害人主觀過錯表現形態是否屬於過失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損害後果的同樣可以構成醫療損害,如醫務人員出於報復、泄私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態,對患者造成損害後果的情形。

二、醫療損害賠償與事故賠償有什麼區別?

1、在法律適用方面。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民法典》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2、在醫療鑑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

3、在損害賠償方面。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係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根據民法原則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情節,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二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就是咱們上述介紹到的四點,只有在滿足了這四點的要求之後,才能真正算得上是需要擔負其中的醫療損害責任。當然,醫療事故賠償與一般的事故賠償也是存在極大的不同之處的,具體的賠償標準和賠償項目就有極大的不同之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