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事故責任原則
對於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國內外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兩種主張:
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認定醫療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必須以存在過錯為基礎。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事實發生,就不問當事醫生是否存在過錯便直接確定民事責任。持這種看法的人將醫療服務類比高度危險作業,認為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極端珍貴性決定,醫療服務是高風險的職業,這種職業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從業者應負有特別注意義務。因此,只要違背這項義務,給病員造成損失,不管其存在過錯與否,都要承擔責任。後者是實踐中慣用的。
二、醫療過錯舉證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就是説,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説自己享有某項權利,如賠償請求權,就要提供證據論證自己確實享有該享權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對方的主張,就要用證據證明對方不應該享有該項權利。可以説訴訟的過程,就是一方用證據“立論”,另一方用相反的證據“駁論”,循環往復,直到把事實弄清的過程。
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卻使主張權利的病員一方在舉證上存在較大障礙。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病員及家屬不可能具備足夠的醫學知識,對醫療單位的規章制度及診療護理常規等也難有較細瞭解。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其次,診療護理都有病歷記載,病歷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但是根據衞生部的有關規定,病員及家屬無權調閲病歷材料。再次,病員在已死的情況下,無法舉證,即使沒死,處於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狀態的病員也無法舉證,而家屬又不可能參加治療的全過程,由家屬舉證也是不切實際的。
基於受害人舉證上的這些障礙,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也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只要受害的患者有死亡,傷殘等損害事實,並由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當事的醫院就應當首先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證明該損害是由病員自己的原因或無法防止的外因(如醫療意外,疾病的自然轉歸)造成的不能證明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確定舉證責任對當事醫院並無不公,因為證據有他們掌握,他們又是專業人員,如果確實無過錯,證明起來是不難的,並不是他們增加不應該有的負擔。
醫療損害雖然也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但是醫療損害的舉證責任並不是和其他的民事糾紛一樣,誰主張誰舉證,法律上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執政的時候存在的一些實際性的困難,在患者家屬提出賠償的情況下,如果院方無法舉證,就等於默認了患者家屬的訴訟請求,而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也是取決於醫生這種職業的特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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