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過錯醫療行為
由於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強加於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為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方的一項義務。
2、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後果。精神損害也屬於損害後果,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因醫療過失、醫療過錯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於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雖然在這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中,確認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不在少數,但並不意味着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在審理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存在很多的疑問有待於解決。這突出表現在法律適用、對精神損害的認定、主體資格、賠償範圍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上。
3、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係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是指造成損害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醫療損害侵害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醫療損害賠償包括患者作為弱勢羣體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為醫方的權利受到損害而引起的糾紛。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為過程中,由於違反相關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在醫療程序上或者醫療用藥過失給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損害時,在患者和醫務人員、醫療機構之間產生的賠償債權債務關係。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現了疾病後也是需要到醫院進行救治,當醫院因為某些原因造成了醫療事故後,也是會給當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同時也可能給社會輿論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國家也是規定醫療事故的受害方是有權利向事故責任方索要賠償金,具體根據實際情況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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