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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調解的條件是什麼

醫療事故糾紛調解的條件是什麼

眾所周知,解決醫療事故糾紛的方法有很多,比如調解、訴訟。那麼,如果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問題,醫療事故糾紛調解的條件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具體介紹。

進行醫療糾紛調解,擬定和拿出調解方案,通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患方受到了多大的損害應當明確。包括:

(1)法律上的患方受損害後果。如醫療費、傷殘等級、護理費、後續治療費、殘疾用具費等;

(2)依據各相關法律能夠獲賠的數額。如傷殘和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醫療行為有多大的過錯應當明確。包括:

(1)醫療機構在診、療、管、護各環節是否存在過錯;

(2)患者的損害是否疾病(或者入院前的損害)發展的必然結果,患者原有疾病(或者損害)是否不可避免地出現現有後果;

(3)醫療過錯對現有損害後果有多大的參與度。

3、對前兩項雙方認可或者有説服力的鑑定結論。除了醫患雙方直接認可前述兩項條件之外,通常需要權威、合法的鑑定結論。現有比較公正的鑑定形式為司法鑑定。

延伸補充:

醫療事故調解如何進行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登記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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