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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調解

醫療事故糾紛調解應該注意哪些?醫療事故糾紛如何通過調解來解決呢?醫療事故糾紛調解,怎麼做?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有關醫療事故糾紛調解的知識。

醫療事故糾紛調解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衞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衞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經調解,如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應按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調解不成,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原則

1、自願調解

司法調解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不能強迫調解,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不平等的調解。除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之外,法官不應干預,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調解自願原則。

2、依法調解

調解應遵守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序合法與實體合法兩個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於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尋找利益平衡點,尋找最佳解決糾紛方案。要情法交融,善於渲染人世間美好的親情、友情,激發當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當事人逾越利益的差異和衝突,平息矛盾、解決糾紛。要從關心人民羣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不搞“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3、民主調解

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助做司法調解工作。調解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造價工程師; 調解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醫生、醫學教授;調解維修手錶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手錶維修技師;調解家庭或者社區糾紛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近親屬、社會名流、社區賢達、家族長輩等。

第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後,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向當地衞生行 處長部門報告,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醫療機構及其主管部門調查處理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的時限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立即調查”的有天津、寧夏;規定“立即進行調查、處理”的有福建、江西、廣東、海南、四川、雲南、西藏;規定了具體時限的有北京(二個月內向病員或其家屬宣佈處理意見)、河北(接到病員及其家屬的申訴後,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答覆)、遼寧(在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吉林(醫療單位的查處工作一般應在事發後的三十天內結束,並提出處理意見,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病員及其家屬)、廣西(在事故或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並懼書面形式通知病員及共家屬)、雲南(醫療單位於一個月內作出結論;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三個月內作出結論或複查意見);規定“及時答覆”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沒用對醫療機構查處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的時限作出具體規定,但是《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了“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因此未對事故處理時限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因此未對事故處理時限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執行這一規定。這裏“立即” 可以理解為“24小時之內”

第二,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