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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由什麼部門調解

一、醫療事故糾紛由什麼部門調解

醫療事故糾紛由什麼部門調解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2、衞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衞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衞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二、醫院失誤死亡一般賠償多少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3種途徑來解決: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

2.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

患者如果是住院病人,可以找醫院醫務科,如果是門診病人,可以找門診辦公室,先和醫院協商一下,看看醫院對此是什麼態度,你也要先計算相關的賠償額度,要注意一定有法律依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鑑定,鑑定結論做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應承擔何種責任後,可以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1條規定計算賠償額度。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準備的材料有病人的身份以及親屬的信息,同時還需要病人的身份證信息和户口簿的複印件。醫院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還需要保存好相關的病歷資料,以及相關醫療費用的單據。同時患者的家屬可以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提起訴訟來追訴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