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療損害醫療糾紛的異同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區別:
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在醫療鑑定方面的區別: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需要委託進行其他醫療鑑定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組織鑑定。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鑑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要求提出該申請一方預交鑑定費。
(三)、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在損害賠償方面的區別: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係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根據民法原則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情節,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二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為使法律法規漸進統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新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及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
3、賠償數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醫療事故醫療損害醫療糾紛的異同主要體現在法律適用、醫療鑑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上,當事人應明確區分兩者區別從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了醫療損害並不一定屬於醫療事故,但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就一點會有損害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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