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療損害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醫療損害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事故需要滿足4個要件:
① 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
② 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
④ 過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目前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是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大大增強,患者及家屬處處注意維護自己的利益。醫院和醫務人員尚不能正確認識這一點,從而處於被動局面。
1.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範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
2.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並平等對待 患者,而易出現糾紛。
3.社會對醫療工作存有認識上誤區,很多醫學上正常的事情,卻引起糾紛
二、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是在醫療機構在提供服務的時候因為過失等原因導致患者的身體造成損害,這就導致了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往往容易引起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主要的區別在於兩者所承擔的責任和賠償的標準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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