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錯的概念及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錯的概念及區別是什麼?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錯的概念及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錯的概念

1、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

2、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醫療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反應盡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通常被理解為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中規定的義務。醫療過錯並不是醫療事故,所以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二)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錯的區別

1、概念上的區別。

2、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鑑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

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於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於醫療事故鑑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繫,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鑑定,鑑定專家不需對鑑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鑑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鑑定人員為法醫,鑑定人員對鑑定結果負責,鑑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鑑定為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鑑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繫。由於醫療侵權的特殊性、複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3、舉證責任不同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關於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係,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於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

二、醫療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中,特別要注意的是醫療過錯不等於醫療事故,醫務工作者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遵守相應的護理規範,一般情況下就是由醫院內部對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