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人身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區別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鑑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人身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係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人身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
3、賠償數額。如前所述的各種區別,直接結果就是造成賠償數額的差異。其中主要差別就在於“死亡賠償金”。
二、醫療事故賠償公式是什麼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出現醫療事故該怎麼處理
1、儘快封存複製病歷
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着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並保存的,發生醫療事故,如果不盡快封存複製病歷,那麼被醫院更改、隱匿、偽造幾乎是必然的。
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
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儘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繫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為證人的。
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
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藥物有關,比如説輸錯藥、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呼吸肌麻痺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採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4、不要拒絕院方屍檢的建議。
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屍檢,那麼家屬應該積極配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後果。
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
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為複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由於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鑑定結果對患方極為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序,更改鑑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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